为规范湖南省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备案工作规则。
一、备案范围与对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不含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需专项审批的食品)的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备案。
二、备案主体要求
- 经营者须取得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 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
-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
- 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健康管理要求。
三、备案程序与材料
- 备案申请:通过湖南省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
-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 备案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备案后管理要求
-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凭证;
- 严格按照备案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对未按规定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凭证;
-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湖南省预包装食品零售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备案要求,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